担保物权,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,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,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。 抵押权、留置权、质权是我国《物权法》规定的三种担保物权,此外,优先权(日本译为先取特权)在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也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加以规定,我国则没有独立的优先权制度,但一些特别法中使用了优先权的概念,如《海商法》上规定的船舶优先权,《民用航空法》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。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,亦即,物权性也为担保物权的本质。 因担保物权只对被担保标的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、占有权能拥有支配权而非所有权,故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。作为定限物权的担保物权主要具有两项效力:一是优先受效力;通过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设定担保,债权人取得被担保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。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起到担保作用的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利器,以抵押权最具代表性。二是留置效力。当债务未全部清偿前,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有权留置,以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;留置权即以此效力构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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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说,目前世界上的绝大部分胡杨生长在我国的*、内蒙古、甘肃和青海,而我国90%以上的胡杨则生长在*的塔里木河周边。由于近年来的干旱状况日益加剧,加之人为破坏等因素,胡杨林面积正在日益锐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