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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后于ldquo医院r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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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白癜风医院 http://pf.39.net/bdfyy/bdfrczy/161215/5117687.html

导读

漫漫执业路,患者为重不忘初心。

来源:医脉通

作者:医院

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,未经授权请勿转载。

案件回顾

患者,女,年出生,年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。年1月,患者就诊于医院(网站介绍为“集科研与临床为医院”)。

检查显示:颈前区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,气管左移,甲状腺右侧叶2度大,表面光滑,质硬,边界清楚,无压痛,可随吞咽上下移动,表面皮肤正常;甲状腺无震颤,未闻及血管杂音。超声检查后诊断结果为:甲状腺结节。

患者被告知为甲状腺良性结节,收住院,择期接受了经皮穿刺甲状腺肿物射频/微波消融治疗,治疗后次日出院。

年8月,患者到医方处复查,医生未给予复查超声,告知患者用夏枯草泡水饮用,结节会被逐渐吸收。

年10月,患者再次前往医方检查,超声检查示: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伴钙化,考虑消融术后;右侧甲状腺近峡部及气管旁低回声结节,考虑甲状腺术后改变?右侧淋巴结?颈部左侧淋巴结增大伴钙化。建议进一步检查,颈部右侧淋巴结可见。

年11月,患者在医方进行进一步超声检查,医医院明确诊断或治疗,患者在医方共计花费医疗费.3元。

年11月,患者就诊于原医院进行检查,甲状腺右叶病灶及颈部淋巴结病灶的病理结果均为甲状腺乳头状癌。花费医疗费.95元。

年12月,医院检查并住院接受甲状腺癌根治术,其双侧甲状腺均被切除。出院诊断为:1.甲状腺乳头状癌,2.甲状腺术后。患者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.54元。

年1月,患者接受了碘治疗。术后患者多次就诊,接受检查及康复治疗。

患方认为: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,故为维护合法权益,诉至法院,要求医方赔偿患者各项费用43万余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。

医方辩称:患者于年即查出甲状腺结节,首诊医生并未要求进行穿刺检查。年至年期间患者未做任何复查,对自己的病情没有重视。从年治疗情况看,患者通过我院消融术已经有效控制病情,气管左移已经得到改善,出院医嘱要求患者定期复查,但患者在年至年间未做任何检查,3年9个月时间不排除甲状腺癌系消融后独立发生可能,且即使年就做全切术,同样会造成现在的伤残后果。因此医方不同意承担医疗费、伤残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。

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书指出:

1.患者因颈前包块1年就医,医方对患者甲状腺肿物进行超声检查后,为患者实施了经皮穿刺甲状腺肿物微波消融治疗。医方在实施该手术前,未能对患者甲状腺结节的良恶性质进行有效的鉴别检查,以排除恶性结节的可能性,未能满足年8月8日中华医学会内分泌、外科学分会内分泌学组等4个分会联合发布的《甲状腺结节和分化型甲状腺癌诊疗指南》的相关要求,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。

2.患者在年11月20日被确诊为甲状腺癌,其发病部位与患者年1月7日在医方首次就医时查见的甲状腺肿物的位置接近。据此,不能排除年1月7日患者在医方查见的甲状腺肿物已存在恶变的可能。

3.患者年11月20日被确诊的甲状腺癌,距医方为其实施的甲状腺肿物微波消融诊疗行为已有3年,也不能排除其甲状腺癌系微波消融治疗后又独立发生的可能。

综上分析:考虑到被鉴定人所患甲状腺癌尚属自身原发性疾病,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,与患者的甲状腺癌未能被早期发现、早期治疗的不良后果有关,该过错与其他因素是造成该不良后果的同等原因。患者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残疾。

最终法院判决:医方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赔偿患者医疗费.44元、误工费元、护理费元、交通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营养费元、残疾赔偿金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元。诉讼费和鉴定费,医患双方分别支付50%。

甲状腺也能射频消融?

作为一个甲状腺疾病患者,笔者对于甲状腺疾病的诊疗是非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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